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民终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双江康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临沧市双江县勐库镇城子村新寨。
法定代表人:曾志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向,云南云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双江古濮民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临沧市双江县白象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双江康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双江古濮民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9民初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双江康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本案双方当事人经多次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已无诉讼必要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双江康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双江康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双江康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