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民辖终1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白冶路168号泰禹家园4栋。
法定代表人:刘晓武。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工业园区临工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谢斌泉。
一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周勇。
上诉人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因与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初6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属于专利权侵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告住所地辖区长沙市雨花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该院作为被告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于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原则上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根据最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经指定的基层法院亦有权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因此,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不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管辖专利纠纷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因此,根据上述规定,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湖南省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湖南省泰禹实业有限公司提出本案应由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