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2070号 原告:高晶晶,男,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浩,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前街村59号。
法定代表人:杨灵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晶晶与被告台州市**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晶晶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晶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晶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