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1869号 原告:通用磨坊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懿德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陈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艮鹏,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海韵韵甜品店,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中路168号西子国际广场7幢1-35。
经营者:王凯,该店店主。
原告通用磨坊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海韵韵甜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
原告通用磨坊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用磨坊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用磨坊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通用磨坊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