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1938号 原告:王迎军,男,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斐,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欣慧,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绍兴市品旺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凤林西路2500号C区内环北路西1F1677、1678。
法定代表人:胡惠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迎军与被告绍兴市品旺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迎军于2019年0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万元,并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迎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迎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