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435号 原告:深圳市天一坊精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龙华新区大浪街道上横朗百富利工业园B栋。
法定代表人:岳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湘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翔,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君君家居饰品店,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商城大厦1736、1752-1759号。
经营者:郭佩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翔龙,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善锋,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天一坊精品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君君家居饰品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天一坊精品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天一坊精品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天一坊精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