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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义乌江东东路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4850号
案件名称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义乌江东东路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义乌江东东路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4850号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滨盛路**宝龙城****。

法定代表人:彭华生。

被告: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义乌江东东路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江东东路**地下**B1001。

负责人:金敬荣。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义乌江东东路分公司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但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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