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初1590号之二原告:杭州普晒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6号大街452号1幢2B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599596348N。
法定代表人:盛晓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力,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璐,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医药工业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涂山路5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398156037。
法定代表人:刘学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斌,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南岸区涂山路567号6-1,公民身份号码31010719651130121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进然,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普晒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诉重庆医药工业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杭州普晒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普晒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普晒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6220元减半收取53110元,证据保全申请费100元,由原告杭州普晒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