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1842号之一 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
法定代表人:茅忠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平,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浩喜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边天河工业区容辉路**首层之八/div> 法定代表人:陈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瑞,上海德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瑶,上海德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雅柳电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北滘社区居民委员会百福路**首层/div> 法定代表人:陈国群,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浩喜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雅柳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