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民初4484号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昭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武昌区焕梅副食店,注册经营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武车三村****,实际经营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湖北大学学院路“龙飞超市”。
经营者:刘焕梅,女,汉族,1938年3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车七村4-302,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春,系被告经营者刘焕梅儿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劲松,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武昌区焕梅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