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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沙县星沙天天乐购生活超市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1民初5109号
案件名称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沙县星沙天天乐购生活超市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县星沙天天乐购生活超市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民初5109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

法定代表人:莫斯科?罗森鲍姆,系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县星沙天天乐购生活超市,住所地,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金海岸小区****iv>经营者:简海平,男,1969年5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沙县星沙天天乐购生活超市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2月20日,即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万元,变更为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该请求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并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受理费300元,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力夫审判员  曾海滢审判员  程 婧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田虎书记员刘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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