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黑01民初1615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泰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街道办事处东风村委会勒流港集约工业开发区**地块。
法定代表人:何玉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鸥,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禧龙五金建材批发市场富鹏胶业,经营场所哈尔滨市道外区禧龙五金市场东七街区****。
经营者:武鹏。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泰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禧龙五金建材批发市场富鹏胶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
佛山市顺德区泰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佛山市顺德区泰源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佛山市顺德区泰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佛山市顺德区泰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