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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高来、浙江兴昊塑业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3818号
案件名称李高来、浙江兴昊塑业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高来;浙江兴昊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3818号 原告:李高来,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浙江兴昊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前珠山村工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施李萍。

原告李高来为与被告浙江兴昊塑业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高来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高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高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李高来负担。

原告李高来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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