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初2482号 原告:东阳市白云安耐金属工艺品厂,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珊瑚里。
经营者:黄政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彪,浙江五联(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冷代勇,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眯,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阳市白云安耐金属工艺品厂与被告冷代勇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东阳市白云安耐金属工艺品厂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阳市白云安耐金属工艺品厂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冷代勇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阳市白云安耐金属工艺品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阳市白云安耐金属工艺品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