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辖终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南大道南创维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志国,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多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锦秋国际大厦****iv>法定代表人:陈聪,首席执行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3层313-316室。
法定代表人:刘运利,执行董事。
上诉人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简称创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多格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多格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微梦创科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8民初35782号民事裁定(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创维公司上诉称:多格公司起诉的依据是创维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一电梯广告中使用的宣传标语和在微梦创科公司经营的新浪微博发布的微博中,使用了涉案商标。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查封扣押地、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电梯广告所在地、上诉人住所地均不在一审法院辖区。
本案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无实质关联,被上诉人住所地不能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被诉侵权行为不属于共同侵权行为,不应成为本案共同被告。
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的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多格公司、微梦创科公司在答辩期内未针对管辖权异议上诉发表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多格公司起诉认为创维公司、微梦创科公司侵犯了其所享有的商标权利并提起侵权之诉,故本案中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根据多格公司的起诉主张及初步证据,创维公司在微梦创科公司经营的信息网络平台新浪微博中,注册了“创维电视”账号,微博认证信息显示注册公司为“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即本案上诉人。
在涉案微博中大量的文章、图片、视频等使用了“懂球帝”字样进行商业宣传。
创维公司在微梦创科公司注册微博,并利用微梦创科公司的网络平台发布商业推广的信息,创维公司与微梦创科公司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密切关联。
据此,多格公司明确主张创维公司与微梦创科公司共同侵权,并提交了初步证据,其将微梦创科公司作为被告起诉符合相应法律规定。
因本案被告之一微梦创科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属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辖区,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创维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