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云01民初2530号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市官渡区王殿智副食店,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矣六街道办事处金福地****。
经营者:王殿智。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市官渡区王殿智副食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市官渡区王殿智副食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