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92号原告:何红,女,汉族,1987年10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石,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则祥,男,汉族,1987年8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郸城县。
原告何红与被告孙则祥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红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红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