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黑01民初1593号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佳友超市,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滨才城香榭**商服。
经营者:韩洪洋。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佳友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