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民终199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玲玲,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朱树红,女,汉族,1981年5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原鹤壁市淇滨区树红文具店经营者。
上诉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得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树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6民初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得阁公司以已经与朱树红达成和解且已经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朱树红的起诉和上诉,朱树红同意一得阁公司撤回起诉和上诉。
本院认为,一得阁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和上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6民初4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和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