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民初2034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黎龙威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昌黎县。
法定代表人:长白友,总经理。
被告:河南左岸酒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法定代表人:王新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昌,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双杰,河南大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完美烟行,经营地址:长沙市雨花区。
经营者:朱慧玲。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昌黎龙威葡萄酒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左岸酒庄有限公司及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完美烟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开庭前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2、3项,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1万元,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5800元,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 訸审判员 周平平审判员 闵俊伟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