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民终1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伏家镇。
法定代表人:周志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乾,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茂全,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刚,男,汉族,1984年6月1日出生,甘肃省山丹县人,住山丹县,系山丹县日鑫烟酒商行经营业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丹县日鑫烟酒商行,住所地山丹县迎宾东路168宾馆楼下。
经营者:王刚,基本情况同上诉人王刚。
上诉人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王刚及被上诉人山丹县日鑫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7民初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刚均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准许王刚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43元,减半收取1621.50元,由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王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43元,减半收取1621.50元,由王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