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5民初9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俊,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淑银,女,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第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竹飞,广东中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淑银、第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以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