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1154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一屋****厂房**。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杰,山东诚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赵县柏林街北段营业厅,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柏林街北段赵州镇政府北邻iv>负责人:杜辉。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赵县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赵县北二环南侧西关村北侧iv>负责人:杜辉。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东方路**iv>法定代表人:杨建宇。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赵县柏林街北段营业厅、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赵县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