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4422号 原告:王明海,男,汉族,1973年1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秋月,广东楚越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翁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与富强大街交口怀特****。
法定代表人:路兴。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王明海与被告石家庄翁谷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
原告王明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明海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