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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海与寿光古良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4407号
案件名称王明海与寿光古良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明海;寿光古良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4407号 原告:王明海,男,汉族,1973年1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秋月,广东楚越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古良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古城街道办野虎村**。

法定代表人:张耀坤。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王明海与被告寿光古良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

原告王明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明海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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