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执258号申请执行人: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1430580XT。
法定代表人:李保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官召,贵州名城(仁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先应,贵州名城(仁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醇鼎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观音寺社区三渡小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82MA6GTTCU1F。
法定代表人:付韬,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黔03民初41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省仁怀市醇鼎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因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醇鼎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省仁怀市醇鼎酒业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万元。
二、采取前款执行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该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