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12776号 原告:广州森马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镜湖大道35号洪鑫工业园厂房四二楼。
法定代表人:金新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建芳,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前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陈埭镇江头村前进路南163号A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思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成辉,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佳伟,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森马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前锦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01日立案。
原告广州森马鞋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森马鞋业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森马鞋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广州森马鞋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