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3483号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洪肇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航,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明,男,198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平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 贞人民陪审员 李金凤人民陪审员 宋雷萍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