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初666号 原告:黄振波,男,1989年2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浦口区伊黎莎洁具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48号综一区709号。
经营者:张宏伟。
原告黄振波与被告南京市浦口区伊黎莎洁具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黄振波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黄振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振波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振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