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1333号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住所湖北省仙桃市沔阳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王万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潇虎,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固始县富东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河南省固始县胡族三里村。
法定代表人:汪中东。
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与被告固始县富东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于1月14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在收到该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