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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昊龙电子游艺有限公司、李明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民终2400号
案件名称广州昊龙电子游艺有限公司、李明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昊龙电子游艺有限公司;李明英;广州通利动漫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民终24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昊龙电子游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迎星东路143号星力动漫游戏产业园G5、G6。

法定代表人:李绍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又可,广东明思(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曲,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明英,女,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曲,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通利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迎星东路143号星力动漫游戏产业园H18号、H19号、I18号、I19号。

法定代表人:黄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轶,北京市北斗鼎铭(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昊龙电子游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龙公司)、李明英因与被上诉人广州通利动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利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通利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昊龙公司、李明英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出具书面意见,明确同意通利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通利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20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广州通利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广州通利动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广州通利动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广州通利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广州昊龙电子游艺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230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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