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4民初1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74046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付东,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洛龙区一峰灯具商行。
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关林宝龙国际批发中心二楼东九街48号。
经营者:马丽英。
被告:高树植,男,198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洛龙区一峰灯具商行、高树植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2月1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洛阳市洛龙区一峰灯具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洛阳市洛龙区一峰灯具商行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