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1号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丁世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志贤,男,198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志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被告潘志贤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 贞审 判 员 王莉莎人民陪审员 王雪华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