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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东台市溱东镇亚恒庆日用品经营部与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民终183号
案件名称183东台市溱东镇亚恒庆日用品经营部与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台市溱东镇亚恒庆日用品经营部;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民终1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台市溱东镇亚恒庆日用品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溱东镇罗青路**。

经营者:朱郁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

法定代表人:梅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英,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婷,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台市溱东镇亚恒庆日用品经营部(以下简称亚恒庆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享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9民初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以法院专递方式(专递单号:1060587377094)向上诉人亚恒庆经营部寄送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文书,通知于2021年4月7日上午9点15分至本院第五法庭询问。

经查亚恒庆经营部已于2021年2月22日17点04分签收该法院专递,但其未到庭参加询问。

后本院于2021年4月7日以法院专递方式(专递单号:1081476771894)向上诉人亚恒庆经营部寄送开庭传票,通知于2021年4月16日下午14点30分至本院第六法庭开庭,经查亚恒庆经营部已于2021年4月10日18点12分签收该法院专递,然而其并未按本院指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东台市溱东镇亚恒庆日用品经营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东台市溱东镇亚恒庆日用品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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