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民终1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台市溱东镇亚恒庆日用品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溱东镇罗青路**。
经营者:朱郁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
法定代表人:梅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英,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婷,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台市溱东镇亚恒庆日用品经营部(以下简称亚恒庆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享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9民初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以法院专递方式(专递单号:1060587377094)向上诉人亚恒庆经营部寄送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文书,通知于2021年4月7日上午9点15分至本院第五法庭询问。
经查亚恒庆经营部已于2021年2月22日17点04分签收该法院专递,但其未到庭参加询问。
后本院于2021年4月7日以法院专递方式(专递单号:1081476771894)向上诉人亚恒庆经营部寄送开庭传票,通知于2021年4月16日下午14点30分至本院第六法庭开庭,经查亚恒庆经营部已于2021年4月10日18点12分签收该法院专递,然而其并未按本院指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东台市溱东镇亚恒庆日用品经营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东台市溱东镇亚恒庆日用品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