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1427号原告:王业慈,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莘县城北刘氏农机水泵超市,住所地在山东省聊城市莘县工农路31号。
经营者:刘书怀。
被告:徐州华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丰县解放东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涂新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想,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业慈与被告莘县城北刘氏农机水泵超市、徐州华盛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业慈于2018年11月3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莘县城北刘氏农机水泵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王业慈申请撤回对被告莘县城北刘氏农机水泵超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业慈撤回对被告莘县城北刘氏农机水泵超市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