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初17号 原告:宁波巨扬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666弄185号。
法定代表人:维森(GarciaMahiquesVicente),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军帅,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路桥前尚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前尚家村。
法定代表人:张灵军。
原告宁波巨扬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路桥前尚刷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
原告宁波巨扬日用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巨扬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巨扬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