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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格雷斯普科技开发公司、石家庄德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民辖终24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格雷斯普科技开发公司、石家庄德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市格雷斯普科技开发公司;石家庄德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民辖终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格雷斯普科技开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192号503室。

法定代表人:赵亚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德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石北路368号软件大厦A区一层。

法定代表人:苏清柱。

上诉人北京市格雷斯普科技开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家庄德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1民初9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格雷斯普科技开发公司上诉称:1、依法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1民初942号民事裁定;

2、将本案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本案中,原告举证证明在石家庄辖区内有涉及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行为,据此,以侵权行为地作为管辖地提起诉讼。

原告可以选择在侵权行为地提起诉讼,但前提是针对上述使用行为,以被诉具体使用行为的行为人作为被告。

本案中,原告并未对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提起诉讼,而被告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辖区内并未设立分支机构,也未进行任何经营行为,上述对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行为并非被告所为。

原告依据侵权行为地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提起诉讼,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鉴于本案被告住所地和经营地在北京市辖区内,本案依法应受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石家庄德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答辩称,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1、本案中,侵权行为地和侵权结果地均在石家庄辖区,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2018年4月我公司发现,上诉人未经我公司许可大量生产销售侵犯我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水质采样设备。

2018年6月12日,我公司委托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对位于石家庄市鹿泉区君源乳业公司内上诉人生产并销售的侵权设备进行了公证取证,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出具了(2018)冀石国证经字第1524号公证书。

上诉人实施了侵权设备的生产和销售行为,其销售以上侵权设备的行为发生在石家庄辖区,上诉人生产并销售侵权设备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其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也位于石家庄辖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权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故,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均在石家庄辖区,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2、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本案中,由上诉人直接生产并销售给君源乳业公司,并没有其他中间销售者(对此,上诉人也没有证据证明还有其他中间销售者),故此不适合上述第六条的规定。

另外,经一审法院送达时核查,上诉人并未在其工商注册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192号503室进行经营,其上诉状列明的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九龙家园南区1号楼4门401(居民楼)仅是其通信地址,并没有列明其侵权产品制造地,故也不适合上述第六条的规定。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石家庄德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提起本案诉讼时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石家庄市国信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并以此为据主张上诉人北京市格雷斯普科技开发公司实施了所诉侵权行为,而该侵权行为地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辖区;

故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北京市格雷斯普科技开发公司上诉要求将案件移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理由,与上述法律规定不符。

因此,一审裁定驳回北京市格雷斯普科技开发公司的管辖异议于法有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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