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5034号申请人:美国优视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肯塔基州莱克星顿市。
法定代表人:DhavalK.Shukla。
申请人:上海潇莱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九丁,董事长。
申请人:苏州宣丰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曹**明,总经理。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曹某某,总经理。
被申请人:熊红军,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申请人美国优视公司、上海潇莱科贸有限公司、苏州宣丰经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熊红军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美国优视公司、上海潇莱科贸有限公司、苏州宣丰经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熊红军名下XX,XXX,XXX.8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保担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美国优视公司、上海潇莱科贸有限公司、苏州宣丰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熊红军名下XX,XXX,XXX.8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任 骏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吴诗杭书 记 员 薛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