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2608号原告:黄晓伟,男,汉族,1972年4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素馨,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秀荣,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兰诺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黄德赞,经理。
被告:黄德赞,男,汉族,1976年5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晓伟与被告中山市兰诺照明有限公司、黄德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
现原告黄晓伟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晓伟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晓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黄晓伟负担。
原告黄晓伟已预交3300元,退回原告黄晓伟1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