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民终1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区南闸镇韩春梅家电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南闸镇集镇新街。
经营者:韩春梅,女,196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松,江苏金知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淮安区南闸镇韩春梅家电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8民初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淮安区南闸镇韩春梅家电经营部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淮安区南闸镇韩春梅家电经营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淮安区南闸镇韩春梅家电经营部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淮安区南闸镇韩春梅家电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