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4497号 原告:台州市路桥巨浪塑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3553579815,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杨桥村。
法定代表人:卓海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良雄、蒋希,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高美玩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8Q3WK5N,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后湖村****。
法定代表人:谭巍,总经理。
被告:谭巍,男,199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原告台州市路桥巨浪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高美玩具有限公司、谭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9年3月14日,原告台州市路桥巨浪塑胶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义乌市高美玩具有限公司、谭巍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路桥巨浪塑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路桥巨浪塑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台州市路桥巨浪塑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