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585号之三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吾,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行宇,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冷泠。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军,北京柳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冉,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蔚,该公司职工。
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第四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
其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恢复审理后再次开庭审理前变更部分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其后,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