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民终36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浑南区特便利超市,经营者:赵千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琴,系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市浑南区特便利超市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辽0192民初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市浑南区特便利超市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市浑南区特便利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阳市浑南区特便利超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沈阳市浑南区特便利超市负担,退还上诉人2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