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6民初39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旦,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勇,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真棒特卖场蔡里庆龄店,经营场所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经营者:孙秀玲,女,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市真棒特卖场蔡里庆龄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朱 文审判员 张春茹审判员 郑孝军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侯丽书记员刘玉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