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91民初354号原告:广东亮美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先科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T。
法定代表人:刘丹,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永安,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东,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利(江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高新南大道石桥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X。
法定代表人:姜崇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妍,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金龙,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亮美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利(江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原告广东亮美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亮美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保利(江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亮美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05元,减半收取计3852.5元,由原告广东亮美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