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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亮美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保利(江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赣0191民初354号
案件名称广东亮美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保利(江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亮美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保利(江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91民初354号原告:广东亮美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先科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T。

法定代表人:刘丹,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永安,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东,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利(江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高新南大道石桥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X。

法定代表人:姜崇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妍,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金龙,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亮美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利(江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原告广东亮美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亮美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保利(江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亮美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05元,减半收取计3852.5元,由原告广东亮美集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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