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2执1062号 申请执行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盛焕华,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城阳区田恩豪超市,住所,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苇苫社区div> 经营者:田甜。
被执行人:田甜,男,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上列当事人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民初14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4324元。
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财产信息。
经督促协调,被执行人已将案款和执行费交至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民初14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