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丰润区视尚眼镜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2民初22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丰润区视尚眼镜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视尚眼镜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冀02民初22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祥永,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青,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丰润区视尚眼镜店,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曹雪芹西大街三丰小区101-2-101会信用代码:130221620370865.经营者:刘帅,男,1993年11月17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祥润佳园**5门**。

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李素玲,河北冀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市丰润区视尚眼镜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徐青,被告唐山市丰润区视尚眼镜店经营者刘帅以及委托代理人李素玲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商标(商标注册证号为:3192360)的商标专用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九类,包括“光学玻璃、光学矫正透镜片(光)、眼睛玻璃、太阳镜、眼镜架、眼镜、隐形眼镜、眼镜盒、擦眼镜布、眼镜框”,注册有效期为2003年7月28日至2013年7月27日,续展有效期自2013年7月28日至2023年7月27日,现上述商标在我国商标法的保护期限内。

原告生产的“”眼镜以优良的品质深得社会的认可,拥有广泛的用户基础和消费群体,“”眼镜在国内的同行业中市场销量一直排名前列,且原告在多家知名电视台、网站、杂志等媒体就该品牌投放了大量的广告进行宣传。

2015年,“”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被告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了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停止销售侵犯“”(商标注册证号为:3192360)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唐山市丰润区视尚眼镜店答辩称: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暴龙注册商标权,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请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为支持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证据一:(2018)黑哈国证内经字第10460号公证书以及证据保全公证的过程中封存的被告销售的侵权商品实物以及相关票据。

用以证明被告销售侵权商品的事实,原告方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证据二:(2015)厦证经字第3195号公证书。

用以证明经过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公证,原告提供的相关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核准商标转让证明等相关权利证明的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

本案原告系所涉侵权商品商标的权利人。

证据三:2017年12月15日的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加盟代理情况说明。

用以证明原告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每年投入巨大的人力、财力、物力进行品牌推广宣传,销售范围覆盖全国。

因良好的品牌价值,该品牌的加盟门槛相对较高。

正因如此,市场上现存的大量侵权行为,给原告的销售市场、口碑、品牌价值造成了极大的侵害。

证据四:2017年6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7)第0000079590号关于第11674856号“波罗BOL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用以证明本案被侵权商标为驰名商标,长期以来,市场上出现了众多恶意抄袭、模仿涉诉商标的侵权人,本案权利人也一直在依法维权。

在认定侵权人侵权行为的时候,综合考虑涉诉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品牌价值,依法予以严惩。

否则,不足以维护权利人的商标权。

证据五:2015年8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2015)商标异字第0000029606号第10055201号“BOLON”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用以证明本案被侵权商标为驰名商标,长期以来,市场上出现了众多恶意抄袭、模仿涉诉商标的侵权人,本案权利人也一直在依法维权。

在认定侵权人侵权行为的时候,综合考虑涉诉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品牌价值,依法予以严惩。

否则,不足以维护权利人的商标权。

证据六:福建省商标协会认定的驰名商标名单。

用以证明本案被侵权商标为驰名商标,长期以来,市场上出现了众多恶意抄袭、模仿涉诉商标的侵权人,本案权利人也一直在依法维权。

在认定侵权人侵权行为的时候,综合考虑涉诉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品牌价值,依法予以严惩。

否则,不足以维护权利人的商标权。

被告唐山市丰润区视尚眼镜店质证称:对证据一公证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里面所载的内容真实性有异议。

证据二:对此公证书有异议,因为该公证书是2015年1月12日公证的,在此期间有无变化不能确定。

所以不能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

证据三:有异议,此情况说明书属于自己给自己证明,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和目的,且为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证据四、五、六均是复印件对真实性不予认可,无法与原件核实,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不能证明原告是驰名商标,且被告亦受到了行政处罚。

依据上述原告、被告举证质证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注册人为香港全可实业发展(国际)有限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编号为第3186667号“暴龙”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光学玻璃、擦眼镜布、光学矫正透镜片(光)、眼睛玻璃、眼镜框、眼镜架、眼镜、隐形眼镜、眼镜盒、太阳镜”,注册有限期限为2003年7月7日至2013年7月6日。

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3186667号商标变更注册人的地址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28层01-09单元。

2013年3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3186667号商标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7月7日至2023年7月6日。

2013年5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3186667号商标转让给受让人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且受让人的地址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23层01-03单元。

注册人为厦门全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编号为第3192360号“”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光学玻璃、擦眼镜布、光学矫正透镜片(光)、眼睛玻璃、眼镜框、眼镜架、眼镜、隐形眼镜、眼镜盒、太阳镜”,注册有限期限为2003年7月28日至2013年7月27日。

2011年5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编号为第3192360号商标转让给受让人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且受让人的地址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23层01-03单元。

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编号为第3192360号商标注册人的地址变更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28层01-09单元。

2013年3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3192360号商标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7月28日至2023年7月27日。

2015年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作出了(2015)厦证经字第3195号公证书。

2018年10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国信公证处作出了(2018)黑哈国证内经字第10460号公证书。

上述事实有《公证书》、商标注册证、以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或者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的第3192360号“”商标系原告合法取得的注册商标,被告在未经原告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经营场所销售涉案的眼镜,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了原告的授权或者与原告存在某种关系,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且考虑到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公证费、差旅费等均为必要的合理支出,最后考虑到本案的难易程度、标的额、侵权的性质和情节、本案发生的合理开支,酌情认定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含因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6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山市丰润区视尚眼镜店立即停止侵犯销售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第3192360号“”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唐山市丰润区视尚眼镜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000元(包括因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

三、驳回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924元,由被告唐山市丰润区视尚眼镜店负担1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