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2248号之一 原告:台州市路桥巨浪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杨桥村。
法定代表人:卓海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希,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良雄,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虎润制衣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后宅街道上周村**。
经营者:王彪,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世伟,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台州市路桥巨浪塑胶有限公司与义乌市虎润制衣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市路桥巨浪塑胶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路桥巨浪塑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路桥巨浪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台州市路桥巨浪塑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