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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狼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云翰翔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初1880号
案件名称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狼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云翰翔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狼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云翰翔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1880号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谢冠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守涛,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雪枝,广东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广州狼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侯晓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寅凯,广东潮之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云翰翔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蔡钊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寅凯,广东潮之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狼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云翰翔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21××××.5,专利名称“耳机(一)”】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三项“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万元”变更为“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万元”,后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多预交的诉讼费用应予退回。

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1050元,退回原告万魔声学科技有限公司10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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