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5民初15266号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住所地美国俄勒冈州97229波特兰西北科学公园路**。
授权代表人:亚当R.凯利(AdamR.Kelly)。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鹏辉,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真丰达鞋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西海湾花园**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M。
经营者:谢亚来。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华丰达零售店,经营,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创业路西海湾花园**商铺社会信用代码×××91Y。
经营者:谢春华。
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南山区真丰达鞋店、深圳市南山区华丰达零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深圳市南山区真丰达鞋店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南山区真丰达鞋店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南山区真丰达鞋店的起诉。